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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 | 反制裁法 香港立法刻不容緩

文/黎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項條文,強調外國國家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由於美英當局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宣布制裁包括香港特首、保安局局長在內的多名高官,基於維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反外國制裁法》無可避免地涵蓋港澳地區。對於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究竟如何在港適用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昨日表示,法例無提及港澳作為境外地區如何落實,如果香港要落實《反外國制裁法》,需要按《基本法》將法律寫入附件三,由香港進行本地立法,因此,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港澳地區如何落實有關法例。而由於《反外國制裁法》實質上已經涉及香港特區,因此,有關法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本地完成相關立法將自然而然提上議事日程。

《反外國制裁法》作為一項全國性法律,至少在以下九個方面涉及到香港特區。

其一,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特區公民及組織合法權益。

《反外國制裁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如同香港國安法一樣,《反外國制裁法》的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保障保護公民及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香港特區具有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因此,當特區政府高官及特區境內任何一個合法組織遭到外國無理制裁時,特區政府都有權依法實施反制措施。

其二,特區須跟從國家反制裁措施,制裁列入清單的個人及組織。

《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國務院將決定採取反制措施。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轄下的特區,從憲制層面與法理層面必須與中央政府保持一致,絕不能讓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網網開一面,讓被國家制裁的個人及組織成為漏網之魚。因此,本港完成反制裁本地立法勢在必行。

其三,國務院依法禁止入境或驅逐出境,香港不能成為避風港。

《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列明,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等措施。各有關被制裁者決然不能利用香港法律真空入境滯留香港,特區執法部門必須依據相應的法律條款,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將該等人士拒絕入境,拒絕簽證或者驅逐出境,在入境政策上與國家執法機構保持高度一致。

其四,特區須配合國家執法查封、扣押、凍結境內的動產、不動產

國家執法機構依據《反外國制裁法》,決定查封、扣押、凍結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香港特區執法機構亦必須同時執行國家執法機構的決定,查封凍結被制裁者在香港境內的資產。這就如同當特區保安局依據國安法凍結黎智英資產時,各有關銀行必須遵從保安局的有關禁令,特區內任何一間銀行倘若擅自解禁,都有可能觸犯國安法。

其五,特區執法機構須根據國家執法機構決定相應地調整執法措施。

《反外國制裁法》第八條列明: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國家執法機構在執行《反外國制裁法》時,必然會根據被制裁的個人及實體之行為,就制裁措施作出必要的調整,如取消入境限制,解禁被凍結資產等。由於反制裁行動很大程度上涉及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複雜關係,因此調整制裁措施將變得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因此,基於維護國家利益與國家安全,特區執法機構亦必須跟從國家執法行動適時做出調整制裁。

其六,特區自身並無外事決斷權,必須依法跟從國家機構執法行動。

《反外國制裁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布。這裏其實已經明確凸顯了外交部在反制裁行動中突出的國家主體。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並無外事決定權,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完全不折不扣地依照國家機構之決定,被動地採取執法行動,亦因此,為使特區執法機構能夠有法可依,必須盡快完成反制裁法的本地立法。

其七,特區政府必須參與國家層面的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

《反外國制裁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香港特區首當其衝成為被外國無理制裁的首選,香港自然而然成為反外國制裁的外圍屏障,作為人員,資金自由流動的自由港,回歸二十四年來,香港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天然缺口,幸得香港國安法的頒布,才及時有力地堵塞了國安漏洞,《反外國制裁法》是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殺手锏,香港無任何理由置身事外。

其八,藉反制行動維護國家利益與國家安全,並無法外「特區」。

《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一條: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法例清晰規定了我國境內的反制措施,明確規定反制措施在「我國境內」的有效性與延伸性,香港特區並非法外「特區」,國家反制措施在香港特區一樣有效。而為使國家反制措施在特區境內有效落實執行,就必須盡快完成反制裁法的本地立法。

其九,法例規定不配合不執行反制措施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是統一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國家主權行為,香港特區負有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國家採取反制措施,香港特區絕對不能中門大開,任由被制裁者自由進出,資金如洪水決堤般自由流動,特區政府必須當機立斷落閘執法。而要執法就必須有法可依,因此,《反外國制裁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法律,在完成香港本地相關立法前,應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用基本法附件形式在香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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