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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支聯會涉嫌觸犯了這6條王法

文/黎岩

保安局29日聲明,警方已就支聯會申辦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和6月舉行的公眾集會作出禁止和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一致裁定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因此,支聯會煽惑鼓動的集會及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或作宣傳或公布,否則會觸犯法例即被警方果斷執法。

保安局指,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犯法,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保安局表示,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

連日來,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均已表明,支聯會煽惑遊行及集會或涉嫌違法,除去保安局上述所指明的香港本地法律《公安條例》及防疫限制4人以上聚集令外,根據支聯會過往斑斑劣跡及其明火執仗地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綱領,可以得出符合普通法法理基礎的判斷: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其中之一的推翻一黨專政及其過往行為明顯地觸犯了香港國安法以下6大條款。

香港國安法列明的分裂國家罪其中兩條款如下: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三十年來,支聯會從不間斷地利用各種形式各種途徑各種手段各種時機,不遺餘力地推動實施其極具犯罪意圖的所謂五大綱領,該綱領的終極目標直接對準國家憲法所確定的憲政體制,圖謀改變國家單一政黨領導的政權性質,改變國家政權顏色,中止中斷國家繁榮富強,讓國家走向衰落與分裂。支聯會還與台灣地區的「台獨」勢力遙相呼應,試圖阻擾國家的統一大業。支聯會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

香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中兩條款如下: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其中,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即屬犯罪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支聯會的所謂五大綱領之核心實質就是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支聯會的險惡用心與罪惡目的不僅僅直接挑釁國家憲法所規定的憲制秩序,更加直接觸犯香港國安法所列明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論其有無實施直接的暴力犯罪行為以達到其犯罪目的,單就支聯會連續三十年策劃鼓動以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終極目標的遊行及集會,就足以證明支聯會所作所為明顯具有顛覆意圖與目的。雖然香港國安法列明本法不具有追溯力,但是,法庭在審判相關案例時,不可能不考慮該團體過往的表現。支聯會在香港國安法頒行生效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頑固堅持其顛覆政權的立場,公開表明拒絕改弦易轍,拒絕修改綱領,拒絕更正顛覆意圖,一如既往地申請遊行集會,在被警方反對後更毫不猶豫地上訴,都在在證明了今時今日的支聯會與國安法頒行前的支聯會並無任何實質的政治區隔,更加是一脈相承,有過之無不及。香港高等法院早前在判決修例風波黑暴案件時明確裁定,暴力犯罪案件並不一定需要證明犯罪主體正在實施暴力行為,策劃、籌劃、預謀、鼓動、煽惑暴力犯罪等行為都視為暴力犯罪的一部分。支聯會長期以來煽惑鼓動推翻中國共產黨的合法合憲領導地位,實質上就是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因此,毫無疑問觸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列明的第二十二條。支聯會在國安法頒行後依然有恃無恐地藉助六四紀念館及網絡等實體,明目張膽地宣揚鼓吹其顛覆理念,唆使他人實施其顛覆意圖,明顯地觸犯了國安法第二十三條。

香港國安法亦訂明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兩條款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其中(五)列明: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犯罪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支聯會長期以來與台灣地區及美國的同夥組織裏應外合,沆瀣一氣,煽風點火,直接接受各種不法勢力的或明或暗的政治捐款。支聯會頻繁密集的反中亂港活動,尤其是所費不菲的紀念館活動,其財政資源之來源顯然成疑,每年遊行所獲的捐款不過是杯水車薪,執法機構應該徹查其更龐大的資金運作,這其中不排除境外反華勢力的政治捐款。另外,支聯會歷年所舉辦的遊行集會藉醜化中國共產黨形象,挑動港人仇恨憎恨中央人民政府,實質上觸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之第二十九條。

三十年來,李卓人、何俊仁等費盡心力地利用支聯會這一反中亂港平台,為自己撈取實實在在的政治好處,晉升立法會,混進建制反建制。李卓人更加將黎智英慷慨捐贈的50萬元揣進自己的口袋,只因傳媒揭發,才不情不願地紅著臉道歉掏了出來,由此亦可看出李卓人究竟是何種品行的貨色。如此操守的人,如果說他有多麼崇高偉大的政治使命與理想,那只能是自欺欺人的彌天大謊。李卓人翻來覆去地倒騰三十年前的陳穀子爛芝麻,無非就是綁架港人的天真善良,為他自己做轎夫。香港國安法對分裂罪、顛覆罪、危害國安罪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參與支聯會的許許多多蝦兵蟹將,早已聞風喪膽,公開與支聯會割席分手,僅此一點就足以證明支聯會與國安法脫不了干係。警方國安處應該仿效凍結黎智英資產的作法,盡快依照國安法三十二條的規定: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立即凍結支聯會的資產及查禁紀念館的運作,包括其剛剛被文匯報揭發的位於葵涌工廈的神秘大本營,順藤摸瓜,抽絲剝繭,搜集支聯會的犯罪事實證據,雷霆執法,查禁支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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