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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陳文敏在為暴力辯護

文/黎岩

10名攬炒派人士包括黎智英、何俊仁、單仲偕、陳皓桓等,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判全案10被告中8人判囚,刑期分別為14至22月。其中判刑14個月的黎智英,與早前已經判決的14個月刑期合併執行,大幅寬減至20個月,意即黎智英在本案中的實際執行刑期僅為6個月,寬減比例高近六成。

儘管法庭如此依法公正裁決,並施之以法外開恩,某些素來與攬炒派同聲同氣的所謂法律精英依然心懷不滿,振振有詞地為攬炒派喊冤叫屈。攬炒派戴耀廷的同事、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日在電台節目就聲稱,案中被告沒有參與當日暴力行為,亦沒有展示出任何煽惑暴力的意圖,但法院似乎傾向將其他人引起的暴力事件,一併算到眾被告的頭上,做法不公平;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亦過重,脫離一般大眾的認知。他擔心是次判決會動搖公眾對法院的信心。

陳文敏認為此案值得憂慮的其中一點是量刑起點。他認為,法院當日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各被告監禁14至18個月,涉案的人士大都是長期為社會服務,不會做暴力行為,24個月的量刑起點顯然過重,而且與過去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的判刑有所分別,又認為法庭固然有責任維持社會公共秩序,但也須平衡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尤其當被告自身沒有參與或煽惑暴力行為。是否因為是知名人士,且長期為社會服務,就應該法外開恩呢?陳文敏的謬論顯然站不住腳。首先,正因為該等被告是知名人士,在社會中顯然具有更大的煽惑煽動影響力,事實亦證明,整個修例風波,尤其是黑暴橫行的無法無天歲月,恰恰是該等被告一再鼓動煽惑市民上街搞事,激發民情並最終導致社會失控,他們顯然是罪大惡極的首犯,因此以24個月的量刑起點並非超乎尋常。其次,本案首犯黎智英及其旗下之蘋果日報自修例風波以來,不遺餘力地唆使煽惑青年衝擊政府機構,實施顛覆政權圖謀,明顯地具有暴力傾向。如果說黎智英沒有煽惑暴力的意圖,黎智英一定會對此說嗤之以鼻:教授,你搞錯了。

依照法庭早前判決,分裂行為及顛覆行為之定罪並不會以其是否有暴力行為為定案標準,陳文敏作為本港所謂的法律權威對普通法遵循的法庭案例不會不知祥,對黎智英等人的所作所為不會不清楚,對黎智英等人的背後真正動機不會不了如指掌。陳文敏口口聲聲說法庭判案應該考慮平衡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當各被告登高一呼,應者甚眾,堵路妨礙他人路權自由,大肆破壞妨礙社會秩序,直接侵蝕他人基本的生活生存權利時,陳文敏何曾勸阻何曾批駁何曾制止甚至何曾譴責?難道作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的基本權利需要得到保障,而作為社會大眾正常的生活權利卻無需考量,甚至乎毋須平衡?陳文敏的法理邏輯與叵測居心究竟是什麼貨色?自然是不言而喻。

陳文敏口口聲稱,擔心如果法院去到一個地步,判決脫離一般社會人士期許和認知、與社會標準脫節,可能令市民對法院失去信心。陳文敏完全倒因為果的邏輯顛倒,叫人著實不得其解。明明是黑暴無法無天的暴力犯罪行徑侵蝕損毀了香港的法治精神,當暴徒打砸立法會,當暴徒衝擊終審法院,當暴徒圍攻執法人員,當暴徒起底司法人員時,陳文敏在在哪裏?在幹什麼?為何保持沉默理智,為何靜觀其變,為何一言不發,而今為了替黎智英等人開脫,不得不裝模作樣地輕描淡寫地譴責攻擊法官的行徑,以作為自己為暴徒辯護的遮羞布。正正是黎智英、李卓人等煽惑鼓動所產生的影響力,才是暴力氾濫失控的推力助力,正正是黎智英等人的煽惑對暴徒的極大給力,才使得暴徒有恃無恐地無法無天作案犯案,正正是因為有戴耀廷、何俊仁等等所謂的法律精英的妖言惑眾,才有了今時今日法庭上的一系列公正裁決,而法庭依法裁決正正是彰顯了本港的法治精神。在這裏有必要提示陳文敏,分析問題應該前因後果,絕不可倒果為因,否則,輕者會誤人子弟,重者會泯滅良知。

陳文敏聲稱留意到控方在審訊期間沒有質疑眾被告堅持集會和平進行。他指法官當日提到,眾被告以為呼籲參與者和平理性非暴力,集會就可和平進行是「天真及不切實際」的說法,背後似乎沒有考慮被告的個人意圖。眾被告背後的個人意圖,相信連乳臭未乾的小孩子都能夠知道,甚至都能夠耳熟能詳,陳文敏居然在這裏故設懸疑,故作姿態地提示法官忽略了被告動機,看來陳文敏先生與眾多攬炒派犯了同樣的毛病:「天真及不切實際」。恰恰是法官某種程度地忽略了被告背後的真正動機與圖謀,否則,黎智英等人怎麼會獲輕判14個月?假如真的按照陳文敏的倒果為因的法理邏輯,那麼,對黎智英等10人的判刑就不是重了而是太輕了。這就如同法官在審理一宗醉駕致死案件,依照陳文敏的邏輯,不是司機撞死人了,而是所駕駛的汽車撞死人了。因此,不應該嚴懲司機。

陳文敏喊冤叫屈地聲稱今次判決似乎將其他人的暴力行為,一併算到眾被告的身上。陳文敏用極其蒼白無力的說辭辯稱,一場公眾集會,總會有參與者來歷不明,有機會有人鬧事,而當日案中被告發起的遊行完結後,灣仔和金鐘一帶的暴力事件,卻一併算成被告的責任,他認為值得商榷。陳文敏的此番說辭並無任何法理基礎,無非是堆砌一些為被告開脫的歪理而已。若然依照陳文敏的說法,法庭過往對「民陣」等策劃的各種集會遊行的判決通通是錯誤的,因為集會之後的任何行為與集會策劃者無關。陳文敏恰恰忽略了一點,當日上街參加非法集結並積極參與暴力活動的犯罪分子,完全是受黎智英等人的蠱惑煽惑影響,正是他們天真地以為,天塌下來有黎智英、李卓人等大個支撐,他們隨時可以溜之大吉逃之夭夭,大不了有夏博義之流為他們保釋為他們辯護,執法者只會槍打出頭鳥,所以他們才會有恃無恐地犯案。如同西班牙對加泰羅尼亞分裂分子的判決,法庭不會因為首犯未有參與暴力分裂活動而姑息養奸從輕發落,這些首犯也不能以自己難以掌控後續事態發展而逃避法律責任。假若陳文敏有一日將車停在馬路邊未熄火忘了收手煞,結果車溜坡撞死行人,陳文敏能夠以自己當時未在駕駛位為由逃避法律責任嗎?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本港的某些所謂法律精英,諸如陳文敏及戴耀廷等人,「天真及不切實際」是他們的通病,夜郎自大、自以為是更是他們的專長。他們天真地以為,這個世界的運轉必須按照他們的邏輯來進行,只有追隨他們的意識思維思考才是合情合理,否則就會大錯特錯大逆不道,如此偏執固執的結果就是將大批的「優秀細路」送進監倉讓他們的人生更「精彩」。作為一位大學的法律教授,公然質疑甚至指責法庭依法公正判決,這與肆意圍攻恐嚇法官的不法分子有何實質區別?為師者,要對得起天地更要對得起自己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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