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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國安公署有權行使管轄權 「漏洞論」煽風點火

烈顯倫表示,如案件涉外力,中央介入合理。(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規定在3種複雜、嚴重的情形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對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日前出席香港外國記者會活動時表示,該3種情形均為極端和罕有的情況,特別是案件若牽涉到外國勢力介入,就不再屬於地區性的問題,由中央行使管轄為理所當然,並批評對有關條文表達「憂慮」者是在誇大其詞、煽風點火。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烈顯倫在會上被問到對香港國安法的看法,其間主持提到曾任英國大法官及憲制事務大臣的范克林(Charles Falconer)聲稱,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容許在特定情形下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會對香港的法治造成「巨大漏洞」,令香港法律制度淪為「騙人的假象」。

如案件涉外力 中央介入合理

烈顯倫反駁,條例列出的特定情形是3項極為罕見的條件下才會發生,如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和國家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相信每個人都會覺得由中央政府處理是合理的,而當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時,已不屬於地區性的問題,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更是理所當然的,「他(范克林)不像律師一樣說話,而更像一個煽風點火的人。(He talks like a rabble-rouser.)」

香港有人建議特區政府應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交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有人即宣稱這反映了香港的法庭無法作出正確的裁決,所以才要交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

須據實評論 勿借「人權」扭曲基本法

烈顯倫強調,有關說法純屬推測,正如當初審議《逃犯條例》時,有人聲稱內地國安會跨境來港抓人,「你可以講任何你喜歡的話,但評論要基於事實。」烈顯倫強調,法庭應該專注處理案件,而非成為「辯論的地方」,更不應花時間敘述整個故事。他再次讚揚區域法院處理「8·18集會」時,法官專注於案件本身,不偏不倚地實踐普通法的原則。

他並批評香港有些律師經常以「保護人權」的旗號來「愚弄」基本法,甚至濫用基本法。

烈顯倫在個人著作《The Dance of Folly》中指,香港在2019年的示威是暴亂,而參與者是暴徒,西方媒體未有對香港「被示威嚇怕、生活被毀的沉默大多數」展現出同理心。他在活動上表示,自己與其他香港大學的同事在前年都感到懼怕,港鐵站都受盡破壞,位於旺角、銅鑼灣一帶的小店店主都身受其害,並質問西方媒體有沒有想過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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