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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夏博義藉北愛爾蘭鬧分離說港事 包藏禍心

隱瞞英國公職身份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夏博義,上任以來可謂出盡風頭,公然揚言推動修改香港國安法,在遭到各界口誅筆伐後,非但未見收斂,反而有恃無恐地繼續大放厥詞,夏博義昨日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居然以大律師公會主席身份為法庭已經定罪判刑的反中亂港黑手黎智英等人所犯的罪行辯解開脫。

2019年8.18及8.31兩場和平示威,先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共10名被告經審訊分別判囚8至18個月,其中5人獲判緩刑。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接受黃媒訪問時稱,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若市民和平表達的權利被剝奪,民怨無法宣洩,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包括暴力。夏博義恰恰迴避了一個眾所周知的基本事實:所謂的和平集會所引致的違法犯罪暴力活動持續禍害香港整整一年。正是因為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這些所謂的法律精英的肆意煽惑誘惑鼓動鼓譟,才導致一批又一批的黑暴青年有恃無恐地上街作反,違法犯罪。夏博義應該比任何人都更加明白,香港黑暴的犯罪事實給香港造成的萬劫不復的災難與傷害,夏博義也應該清楚,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這班亂臣賊子與黑暴犯罪行為的直接的內在的社會聯繫。

夏博義在訪問中別有用心地舉例提到上世紀70年代愛爾蘭共和軍恐怖襲擊,民憤、恐懼籠罩全國,令民眾以至當權者都急於強硬回應,最終引致英國近代史上最嚇人的冤案,香港要以此為鑒。對此,梁振英批評,請夏博義注意英國這些冤案(包括Guildford酒吧爆炸案)是被告人在事實上被誣陷,不是量刑問題,而黎智英等人非法集結則沒有事實上的爭議。再者,夏博義舉北愛爾蘭為例有沒有其他特別的含意寓意(愛爾蘭共和軍爭取分離獨立的歷史)?梁振英進一步表示,要清楚告訴這位大律師公會主席,香港不同於北愛爾蘭。一、香港不是英國的一部分;二、香港的主權沒有爭議餘地。夏博義替黎智英辯護,邏輯不通,混淆視聽。再提醒夏博義一點,夏博義就任的是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而非英國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如果連這一點都未明了,連這一點分寸都把握不到,還是早點回到英格蘭吧,也許那裏才有夏博義所要的「自由」。

夏博義不厭其煩地表示,參考其他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刑罰一般較輕,例如在美國紐約,最高刑罰是監禁10日及罰款25美元,英國倫敦則最高判罰款1000英鎊。夏博義續指,當社會瀰漫強烈情緒,民眾需要有渠道宣洩,而和平示威對平民百姓來說,是最簡單容易的方法。若這出口被封煞,這些情緒不會消失,很大機會轉向具破壞力的渠道,可能包括暴力。夏博義稱「將無辜市民鎖起不會停止炸彈攻擊,事實上只會令犯案者逍遙法外」。他甚至擔心香港不安強烈情緒若繼續升溫,最終都會引致冤假錯案,希望香港各陣營都以此為鑒。

夏博義似乎睜着眼睛說瞎話,2019年的和平示威,所謂的和理非,港府自始終終都給予市民宣洩情緒的多種渠道,亦從未封煞這些宣洩渠道,為何一次又一次地演化成具破壞力的暴力犯罪?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區,奉行的是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為何一定要奉英國美國法律為圭皋呢?既然要參照英國法律,對愛爾蘭共和軍的判決卻又不能成為案例,這就是夏博義混淆視聽的邏輯,也許,這樣的法律邏輯只有夏博義這樣的英國人才能準確演繹。

夏博義還不倫不類地舉例上世紀初葉英國婦女選舉權運動 (Suffragettes),指示威活動起初非常和平,並贏得大量支持。但當時的英國首相拒絕與運動領袖會面,最終令運動組織者放棄和平示威,將憤怒轉化成暴力抗爭,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暴力衝突才告終。夏博義試圖說明非法暴力活動是當權者的責任,卻迴避了一個基本的事實,修例風波初起,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有關部門都非常耐心誠心解釋修例原委,明確無誤地指出修例的具體法律要義,並在攬炒分子所擔心的多個議題作出鄭重的承諾,然而,事情的結局如何呢?在一班心懷不軌的政客訟棍煽惑誤導下,直指修例送中,因此要反送中,不但致殺人犯逍遙法外,更導致了社會曠日持久的動蕩。而在整個修例風波持續的暴亂騷亂犯罪行為持續進行的一年當中,夏博義等這班所謂的法律精英可曾發表過一句半句對暴力犯罪的譴責?甚至勸誡?

對於大律師公會被批評過於「政治化」,甚至有媒體、建制派議員要求政府收回公會自我監管的法定權力,夏博義強詞奪理地聲稱,大律師公會一直是按憲章履行責任,為法治及司法獨立等重要原則發聲。他指有時談及法律問題,難免觸及政治敏感議題,但當基本權利受影響,大律師公會責無旁貸。大律師公會多次以法律權威自居,公然批評指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事務的釋法與決定,完全罔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制秩序與法律倫理,一意孤行地頑固對抗中央,居然還大言不慚地聲稱是按憲章履行責任,如果確實是按照所謂的憲章責任,那麼,這樣的憲章就是違背憲法違反法律的憲章,就應該廢除,就應該改革。

既然大律師公會無視國家憲制秩序,公然挑戰國家憲制秩序,那麼,褫奪其自我監督權與司法人員任職推薦權,就是合法合憲合情合理,難道,特區政府在這個問題上還會有投鼠忌器的顧忌嗎?

夏博義又以其最為擅長的專業術語誤導公眾,大律師公會一直嚴謹處理大律師的紀律問題,收到投訴會轉介獨立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剛剛退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已經在英國任職撈金),監管機制恆之有效。夏博義危言聳聽地稱,若交由政府監管,將出現兩大問題。首先,一旦有律師令政府不滿,或面臨被吊銷執業資格的風險。再者,政府亦欠缺專業知識,難以判斷相關人士有否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好像在夏博義的眼中口中,只有大律師才是法律精英,只有他們才懂得遊戲規則,夏博義利令智昏到已經天真地把司法系統當成了這班精英的後花園、自留地。

夏博義也算是講了一句中肯的說話,世界上並沒有完美的司法制度,即使是歷史悠久的英國法制,都曾經有嚴重缺陷。承認香港司法制度的缺陷與不完美,就應該厲行改革,就應該先改革大律師公會。

夏博義別有用心地聲稱接連被狙擊,難免令公會步步為營,回應任何議題前都有多重考慮,例如需衡量發聲將引發多少抹黑或敵意攻擊。他道貌岸然地強調面對大是大非,公會仍會毫不猶疑發聲捍衛核心價值。香港的核心價值就是基本法確定的建基於「一國兩制」的法治核心,這是理解香港全部法治問題的出發點。「一國兩制」的核心要求就是愛國者治港,大律師公會具有向行政長官推薦司法人員任職的法定職責,具有向公眾就法律法規向公眾解疑釋惑的重要職能,顯然是特區管治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一個英國人愛中國於理不通於情不合,唯一現實合理的要求與選擇就是,請夏博義辭去大律師公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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