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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宣誓存漏洞 實習AO不用宣誓

文、圖/鄭久慧

公務員宣誓效忠接近尾聲,但昨日(19日)立法會委員會會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披露駭人事實,現時政府並未要求實習生在內的非公務員合約人員簽字效忠,恐造成宣誓漏洞!

這批實習生包括85名「見習AO」, 這批香港大學生獲安排到21個決策局和部門實習,與現職的政務主任共事,負責與政務主任職務相近的工作。

請問聶德權局長,「見習AO」 自由出入政府部門,接觸政府機密資料,甚至參與政府決策,為什麼不用宣誓效忠?

再問聶德權局長,這班大學生在校沒有接受國民教育,政府入職時也沒提供愛國教育,連簽字宣誓效忠都不用,如何保證忠誠?

三問聶德權局長,政務職系實習計劃(「見習AO」計劃)名額與年俱增,今年增至85個實習生,下年可能過百,據聶局長會上所講,其中高達六分之一的「見習AO」其後獲聘為「政務主任」(AO)!相比起公開投考AO的競爭激烈,2017年約500人爭一個位,2019年回落到約400人爭一個位,「見習AO」可謂成功了一大半,若不能在實習期就確認其效忠特區政府,日後還給機會他們成為AO?

四問聶德權局長,政府合約工及實習生,雖然非公務員,但都是「受薪於」特區政府,陳勇先生在《紫荊》雜誌指出,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公職人員只擔任受薪職位,無論該職位屬於永久或臨時性質,都應該宣誓。而筆者參看《防止賄賂條例》中的「訂明人員」是出政府糧的受聘人員(under enrolment),不限於公務員,也包括合約或臨時僱員。《防止賄賂條例》指出,這些「訂明人員」收受利益,即屬違法。舉個例子,「見習AO」受薪於香港政府,但沒宣誓效忠,一旦收受外國利益洩露政府資料,是否根本無法循香港國安法追究,而是只能用《防止賄賂條例》執法呢?

公務員宣誓效忠是公僕本分,特區政府若做得「唔湯唔水」,在政務職系遺留漏洞養奸,必將辜負國家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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