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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臭罌出臭草」夏博義妄言修改國安法底氣何來?

文/黎岩

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昨日改選,大律師夏博義在諸如余若薇、李柱銘這班頑固堅持反中亂港政治立場的死硬派保舉下,順利從現任主席戴啟思手上接棒,成為新一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不知天高地厚的夏博義「新官上任」,即完全無視最基本的法理邏輯,妄言修改具凌駕性憲制地位的香港國安法,作為一個資深的大律師,口出如此違背法律常識的謬論。請問,夏博義大放厥詞的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夏博義當選後見傳媒,高談闊論指現時對公會及香港的法治而言,都是艱難的時刻。他自詡是一個對法治堅定的人,一方面不喜歡暴力的示威者,一方面亦不喜歡政府濫用權力,會在他的崗位上盡力保護香港的自由。

不知天高地厚的夏博義特意用「半鹹淡」廣東話表示,留意到《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很多國家與香港暫停引渡協議,變相令殺人犯等罪犯可以到香港逃離公義,並預料疫情過後會更為容易,相信沒有香港人會希望見到此情況發生。夏博義希望探索並促使政府有機會對《香港國安法》進行修改。

且看夏博義的兩點謬論:

謬論一,《國安法》有部分規例與《基本法》相違背,例如第55條容許國安公署,對本地的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但《基本法》保障港人獲得法院的公平審判,國安法或違《基本法》第35條(港人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國安法第56條更具體列明:根據本法第55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香港國安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等同基本法法律效力、在香港具有凌駕性、指導性法律效力的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2條更加清晰明白準確地列出法律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夏博義要麼根本對國家憲制秩序、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無知(完全有可能,夏博義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他沒有責任履行公民責任。)要麼就是蓄意混肴視聽,顛倒黑白,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款視若無睹。否則,對國安法相關條款明確定明的凌駕性原則不會不領悟,不會不知曉,不會不明白。需要提醒的是,夏博義絕對不應該也絕對不能因為自己的特殊身份,就可以把自己列入法外之人,就可以無視國安法,就可以否定國安法,就可以挑釁國安法,就可以大言不慚地提出修改國安法。甚至乎,倘若以為國安法不符合英國人奉若圭臬的普通法信條,就不是合乎規例的法律,夏博義也未免太傻太天真了。

謬論二,《基本法》列明嚴重案件需有陪審團在席,惟國安法案件最高囚終身卻可不設陪審團。

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白紙黑字寫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香港國安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以下三種情況將不會設立陪審團:1.基於保護國家秘密;2.案件具有涉外因素;3.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香港國安法對不設立陪審團的案件作出了極為清晰的法律界定,並且明確規定,有關陪審團的規定,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意即,凡是國安法有關陪審團的司法議程必須依照國安法的有關規定,法官在處理有關司法議程時必須遵循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夏博義置國安法有關陪審團的明確規定於不顧,肆意攻擊歪曲國安法,完全違背了大律師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完全違背了一個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良知,完全失去了一個大律師應有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如此違背法律常識的胡言亂語,說穿了,就是部分別有用心的反中亂港分子用固有的政治意識操弄法律術語的卑劣伎倆,去掩蓋其反中亂港政治圖謀的險惡用心。一個隨意攻擊否定國安法的律師,有誰還會相信他將會遵從信守香港國安法?

夏博義大言不慚地聲稱,很擔心香港的自由,會繼續在其崗位嘗試保護香港的自由;承諾會盡力,但不知道自己會否成功。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特區前特首梁振英今日在社交平台發文,強烈質疑夏博義稱會「力捍自由」。梁振英反問夏博義,為什麼不去「力捍」David Perry 免於英國政府政治施壓的自由?夏博義是個什麼角色什麼貨色,究竟有幾斤幾兩?區區一個大律師公會主席,居然恬不知恥地把自己打扮成明鏡高懸的法律衛道士,打扮成捉鬼鍾馗,孰不知,夏博義自己恰恰是要被捉的「鬼」。眾所周知,香港大律師公會長期以來被公然公開反中亂港的一夥政客政棍把持操弄,並頻頻就各項議題發表所謂的聲明,處心積慮地擾亂視聽,甚至瘋狂到僭越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威,就其過往斑斑劣跡來看,用亂港政棍的名言「臭罌出臭草」來形容大律師公會一點也不過分。

正如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去年9月曾撰文指出的,「多年來,香港的律師對現實的視而不見發展到令人驚心的地步。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夏博義及大律師公會同夥應該認真閱讀列顯倫的文章並進行深刻反省。

夏博義之流作為第一線的法律工作者,嚴格遵循法律法規本應該是天經地義自然而然的應有之義,荒唐的是,他們卻反其道而行之,不單刻舟求劍,更要削足適履,要修改法律,要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具有憲制地位的香港國安法,以去適應他們險惡的政治需要,以去滿足他們卑劣的政治目的,以去對應戴着英式頭盔假髮的那班英國遺老遺少所擬定的條條框框。

在這裏不能不鄭重其事地提點大律師公會,今時今日的世界,特朗普蓬佩奧已經灰溜溜地離開了白宮,約翰遜正被疫情搞得焦頭爛額,恐怕未必能夠繼續為大律師公會站台背书;今時今日的香港,更是受基本法與國安法制約、屬於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全面管治的特區之一,斷然不會容忍反中亂港分子繼續禍害香港,更加不容許託辭法律禍害法治,這就是今時今日全球乃至香港的社會現實。試問夏博義,妄言修改香港國安法,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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