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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檢控官不干預判刑是基本原則

文/江樂士

在2019年8月13日,示威活動癱瘓香港機場期間發生了一幕駭人暴行。來自深圳的內地記者付國豪被示威者抓住,並用塑膠繩索綑綁在行李車上約50分鐘。求助無援的他被示威者拳打腳踢,更被硬物襲擊。救護人員試圖走近付國豪,但被示威者阻撓,那時全世界終於都看清楚這一班人的真面目。

雖然示威活動中的一些罪犯畏罪潛逃,在美國和其他地方逍遙法外,但對付國豪施暴的那一班人就沒有那麼幸運。在警方的奮力追查下,三名示威者在1月8日以多項罪名入罪,包括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和持有攻擊性武器。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斥責被告「行為極具挑撥、武力及侵略性」,令香港蒙羞。迄今為止,三人的判刑是所有示威相關罪行之中最重的刑期,亦是他們罪有應得的刑罰。

然而,李官在判刑前有一段不尋常的小插曲。李官指出,一些法官作出輕判後,一些政界人士提出「司法改革」要求,初級法官總是成為眾矢之的,面臨「困境」。李官當時轉向高級檢控官伍永杰,指他並非在輔助法庭判案。李官語帶諷刺,質疑檢控官不願在原審法庭就量刑和減刑作出陳辭,要等到上訴庭才表達這方面的意見。他表示不理解為何只能在上訴階段,而不能在原訴階段伸張正義。他接着說,若果伍永杰有就量刑作出陳辭,法院就可以更適當量刑,避免「被人有組織地煽動仇恨」。

認知缺失非個別情況

李官語出驚人,令伍永杰感到困窘。多年來,香港等地的檢控官之角色猶如「司法部長」,不干預審案過程每一個環節,包括判刑這一環,這樣可讓法官自由行使手中的量刑權,這是檢控官職業道德之根本所在。以英格蘭和威爾士為例,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指出檢控官「不應試圖影響法庭的判刑」乃「基本原則」。儘管檢控官可以提供基本協助,例如向法院提供相關判決案例或定罪率統計數據,但是一直以來,檢控官絕不可以任何形式爭取更高的刑期。

律政司的《檢控守則(2013年)》對檢控人員可為及不可為之事都做出了有用的總結。檢控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理應擁護這些價值觀。因此,當李官質問伍永杰為何檢控人員沒有向法官提出判刑建議時,他回覆說檢控人員「受《檢控守則》約束」。此舉卻令李官質疑究竟是誰應進行改革。據悉,李慶年法官事後解釋:他之所以提出那樣的疑問,是因為想在瞬息萬變的形勢下更準確地拿捏好量刑準則,而這是他首次審理與社會動亂相關的案件。

李官需要知道,他所提出的檢控官量刑主張已在1989年上訴法庭就律政司訴訟詹昌盛案(Attorney General v Jim Chong-shing,CAAR 2/1988)的判決中明令禁止。前終審法院傅雅德法官(Kutlu Fuad)在作出判決時指出,檢控官必須小心行事,避免提出讓人有機會誤以為他們主張重判的刑期或刑罰方式。因此,除非上訴法庭改變上述立場並允許檢控官提出量刑建議(這是不可能的事),檢控官的職責是明確的。

李慶年於2014年至2018年間位居首席裁判官之位,竟然對量刑的這個重要一環也不了解,可見這不是個別情況。法官們對上級法庭多年建立起來的審案原則和做法可能存在廣泛的認知缺失。因此,成立於2013年的香港司法學院如果能夠為司法人員提供持續的法律培訓,安排一個關於量刑的鞏固課程,應該有助法官避免出現上述尷尬情況,減少日後判刑時出現謬誤。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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