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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警方拘捕「初選」黑手的法律依據

大批人聚集的違反「初選」,導致本港疫情在去年七月進一步蔓延擴散。(點新聞資料圖片)

文/黎岩

攬炒派去年策動「初選」爭取立法會「35+」,甚至在香港國安法頒行之後,無視各界警告,依然我行我素膽大妄為地實施違法行為,53名組織及策劃者昨日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各人被指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今次是警方首度引用《香港國安法》中第22條作出拘捕行動。

戴耀廷之流策劃「初選」期間,有多名反對派頑固分子以「抗爭派」名義發布由鄒家成、張可森、梁晃維發起的「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聲明,指「初選」協調會議中達成共識的共同綱領是參選人的合作基礎,呼籲有意參與「初選」人士簽署立場聲明書,並且公然表明認同黑暴風潮期間明顯具有顛覆政權目的的「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綱領,承諾當選後堅決否決財政預算案,徹底癱瘓特區政府,全力裹挾特區政府,妄圖迫使特首回應甚至接受所謂的「五大訴求」。截止去年6月11日晚上8時,另有33名反對派人士簽署承諾書。

所謂「35+」計劃,是「真攬炒十步」的最關鍵、最歹毒的一步,以「議會戰線」配合大規模街頭暴力及「國際施壓」,實現「真攬炒」的罪惡目標,進而在香港的廢墟上建立他們理想中的「新香港」,即實現這些年在中東、北非等地的「顏色革命」目標。從國際大環境看,非法「初選」、癱瘓特區政府是配合國際反華勢力將香港當成棋子、圍堵中國發展之邪惡計劃的重要構成部分。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見記者時表示,涉案人士圖謀以歹毒計劃、「攬炒十步曲」,透過所謂「初選」取得35個立法會議席,不惜一切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下台及特區政府停擺,有組織、有計劃令香港萬劫不復。李家超強調,警方行動是必要和必需的,警方根據法律做事,依法執法。

警方國安處李桂華昨日會見傳媒時表示,「35+」計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令政府不能運作,正正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根據國安法第22條,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國安法第20條規定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毫無疑問,「初選」的動機目的就是試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試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後者雖然沒有實質性的結果出現,但從初選主要策劃者戴耀廷近年的所作所為來看,攬炒派的天真幻想就是讓香港「獨立」,讓香港重投英國人的懷抱,讓香港接受美國的託管。雖然涉嫌顛覆的被捕者口口聲聲稱自己無意推動「港獨」,那其實不過是試圖逃避法律責任的口水而已。

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保括有四項條款: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對照攬炒派操弄「初選」時的動機目的與行動綱領可以看出:「初選」之終極目的是癱瘓並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攬炒派的每一句宣示,每一個行動步驟都實實在在不折不扣地印證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列明的四項罪行中的(一)、(二)、(三)之中的兩條。至於國安法第22條中的(四)規定,依照攬炒派的「初選」目標,倘若達到「35+」的選舉目標,必然會有恃無恐地實施癱瘓特區立法會的險惡目標,導致立法會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因此,法庭在裁決相關案件時,不能不從嫌犯所從事的犯罪行為考慮定罪處罰。

香港國安法第23條規定: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攬炒派策劃的「初選」,倘若沒有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斷然不可能煽惑逾60萬人上街投票,因此,警方在抓捕這班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骨幹成員時,應該順藤摸瓜,揪出幕後施以財力物力支援的幫兇,一併將這些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香港國安法第24條規定: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戴耀廷之流完全罔顧當時來勢洶洶的新冠肺炎疫情,無視政府刊憲公告的限聚令,無視專業人員一再提示提醒的可能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警告,無視「初選」可能會危及市民的生命健康,公然推動實施「初選」,其間接後果就是造成了香港疫情的進一步惡化,實質上觸犯了國安法第24條中(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的相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戴耀廷之流積極策劃並全力推動實施的「初選」,其動機與目的就是通過操弄特區立法會選舉,嚴重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並最終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戴耀廷亦妄圖通過操弄選舉,推選自己意屬的亂港派,並在選舉中刻意醜化愛港愛國的建制派人士,並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加深港人對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的憎恨,顯然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安法第29條中的(二)、(三)、(五)規定,其言行已經實質上觸犯了國安法第29條。

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既是攬炒派的行動路線圖,更是干犯國安法的鐵證,白紙黑字,鐵證如山,不容抵賴。攬炒派為逃避法律責任,居然綁架受蒙騙參與投票的市民,試圖用法不責眾的虛招應對國安法,企圖製造社會恐慌。警方明言不會對參與「初選」投票的市民採取任何執法行動。香港中聯辦昨日也在聲明中指出,堅決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堅決支持將有策略地組織或實施癱瘓政府的涉嫌違法人員,與一般受誤導參與所謂「初選」的民眾區分開來,相信廣大港人能夠看清戴耀廷等人的險惡居心和對香港社會的危害,共同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

其實早在去年7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局長曾國衞便已提醒組織非法「初選」人士,「或違國安法」。特首林鄭月娥亦告誡攬炒派「初選」或有可能違法。然而,攬炒派依舊我行我素,視國安法如無物、如紙公仔。「初選」的主要搞手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部曲」,其中最具關鍵最核心的目標就是「政府停擺」、「社會停頓」、「西方制裁」。稍有良知理智的人們都應該想得到:這必然是干擾特區政府運作,威脅國家安全,明顯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因此,警方國安處昨日的執法拘捕行動,完全合符香港國安法的第20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9條。警方依法執法完全正義,完全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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