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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黎智英保釋 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本意

黎智英保釋,終審法院今日開庭審理保釋令。(點新聞記者麥鈞傑攝)

反中亂港黑手、縱暴作亂總舵主黎智英日前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社會各界一片嘩然,律政司即時表明上訴,終審法院今日開庭審理。有關案件一波三折,再次凸顯了香港司法界對香港國安法的理解與落實方面,明顯存在很大誤區誤解,確有必要從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中逐一澄清法律觀點,澄清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法官昨日公布批出黎智英保釋令的其中一個主要理據是黎智英案件案情有可爭議之處。但是,如果根據黎智英近年的所作所為逐條對照國安法,就完全可以看出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指控完全能夠成立,毫無爭議之處。其一是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其二是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其三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其四是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其五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其六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其七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其八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其九是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其十是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上述十個方面,無論是哪一條,都足可以將黎智英定罪,因此,從司法角度看,絲毫不存在黎智英案情有可爭議之處,也即是說,法官簽署保釋令的前提條件根本就不存在。

從上述國安法的法律規條已經清楚不過地看出黎智英控罪的無可爭議的法理基礎的客觀存在。再從國安法有關保釋的條文來看,黎智英案更加沒有保釋的法理空間。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其中一項法律考量就是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是國安法立法的本意原意,這也是整部國安法的核心實質。基於這樣一個法律前提,對犯罪嫌疑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該疑犯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高等法院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兩個考慮前提是:黎智英不會潛逃,不會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先看潛逃,法官認為黎智英交付1000萬元的巨額保釋金,又有龐大資產在港,因此不會逃離香港。據2014年壹傳媒小股民披露的3000多份電腦文檔顯示,黎智英既是反對派的金主、又是舵主,更是黨鞭,更曾資助緬甸反對派及和緬甸軍方高層有交往,又曾獲美國政界極高層接見,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又在黎智英被拘後多番為黎發聲。可以說,黎的國際網絡無遠弗屆。區區1000萬港元保釋金便讓黎離開重犯羈押的監獄,實在是太小覷黎智英的能量。法官要求黎智英交出旅遊證件並不是有效阻止黎智英潛逃的條件,黎智英擁有兩艘遊艇,若精心策劃逃往公海只需兩三個小時,要知道,美國第七艦隊常年游弋在南海,有足夠的條件隨時可以接應。

倘若黎智英哪天硬闖美國駐港領館申請政治庇護,豈不是給香港司法製造重大危機,豈不是給中央全面管治香港製造重大政治危機?豈不是給中美關係製造更大的危機?倘若如此,必將對維護國家安全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負面影響,將令香港國安法不得保釋的禁令成為一紙空文。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對此表示,法官幻想所羅列的10項保釋條件能夠確保黎智英老老實實待在香港簡直是癡人說夢,黎智英保釋是2020年全球司法界的最大笑話。

再看是否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法官保釋令所列舉的各項條件,明顯就是法官主觀上已經判斷並且相信黎智英可能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他仍然給予黎智英保釋,相信法官是天真地以為法庭列出的條件,已可全方位地阻止黎智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律界人士明確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不是要法庭去阻止獲保釋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是要求法庭一旦不能排除該疑犯有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要拒絕他保釋。以黎智英的個案為例,他是一個政治能量極高又擁有傳媒王國的人,即使法庭的保釋條件,亦不可能完全阻止他作出相關行為,例如指揮其他人去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保釋幾日來,幾乎沒有一日甘於寂寞,幾乎會見了香港反中亂港的所有重要骨幹成員,沒有人會相信黎智英的會見只是在談論寒流襲港疫情擴散。黎智英會金盆洗手懸崖勒馬嗎?絕對不會。黎智英會閉門思過痛改前非嗎?絕對不會。黎智英會信守承諾遵紀守法嗎?絕對不會。

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必須遵循的準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嚴苛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多列幾條保釋條件就看做是是「充足」?這明顯是掩耳盜鈴。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為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因此,有媒體理直氣壯地質疑,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在審理保釋上訴案時亦指,法官須考慮批准觸犯香港國安法疑犯保釋的風險,保釋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機會,危害國家安全同時跟香港國安法成立目的背道而馳,實質上已經清楚指明了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法律誤區所在。上訴方律政司今日在法庭上也再三強調,法庭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考慮更多「國家安全」的問題。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是把黎智英案當做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把黎智英當做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案犯嫌疑人,恰恰是忽略了國家安全問題在本案中所具有的的核心要素。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對準確理解落實國安法更具有指標性作用。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勢將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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