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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黎智英保釋 法官理據有爭議

黎智英日前意外獲得保釋。(點新聞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和其它條件保釋。法官李運騰今頒布書面理由解釋,目前控方依賴黎智英兩場節目的言論,指他曾提出「請求」,但法庭認為內容看上來較似意見和批評而已,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辯之處。通讀法官李運騰就保釋令的解釋理由,可以判定,不是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案情有爭議,而是李運騰裁決保釋的理由有明顯爭議。

其一,根據控方指控,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包括他曾作出「請求」,但控方沒有引述國安法解釋「請求」的定義。故法官根據自行理解,採納較傾向優待律政司的定義,演繹「請求」為任何人向外國或外國團體尋求協助他作出違反國安法的行動。而黎智英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當日,已停止「請求」。李運騰法官在這裏再次印證了列顯倫大法官早前對香港司法體系的指責批評:法官利用普羅大眾對法律的「無知」,囿於法律術語演繹裁決案件,着眼於法律術語「請求」的簡單演繹,完全忽視了黎智英涉嫌犯罪的無可爭辯的證據基礎。

其二,控方上周反對黎智英保釋時提出許多他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部分更是在7月前發生的,法庭雖然明白7月前的行為並不在國安法限制之列,但法庭明白並採納這些行為足以反映他的立場。控方之所以引用7月前的涉嫌犯罪言行,意在證明黎智英一以貫之、持之以恆地堅持實施其反中亂港的犯罪行為,雖然香港國安法並無追溯力,但法庭在裁決時,必然會根據其「往績」判定其現行行為的可能性真確性,連法官自己也承認黎智英無法證明自己在國安法頒行後並未停止有關「請求」制裁行為。

其三,法官聲稱根據控方目前所依賴的兩場由黎智英分別在7月和8月主持的節目,認為儘管內容上很有攻擊性,但黎智英的言論似乎是意見和批評,多過是請求,因此就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議的空間。李法官的這一理據更是滑天下之大稽!既然認定黎智英言論很有攻擊性,但卻又輕描淡寫地說成「似乎」是意見和批評,法官斷案居然用上如此模棱兩可的模糊語言,可見法官「似乎」明顯地充當了黎智英的辯護律師,明顯地為黎智英開脫解脫。法官並以此認定黎智英案情有可爭議的空間,正正是在香港法官眼中,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才是有可爭議的空間!

其四,法官為了掩飾自己的判斷可能招致的非議與批評,又預先埋下為自己開脫責任的伏筆,那就是文過飾非地重申黎智英案情證據的強弱並非永恆一致,未來可以會有所改變。意即縱使爾後黎智英定罪判刑,也不能證明今日保釋令之謬誤。

其五,對於控方強調黎智英被起訴多項罪名,海外又有經營生意等,而且私人擁有兩艘遊艇,要求法庭須考慮黎智英潛逃風險。法庭認為,以上種種說法均不等於黎智英有意圖離開香港潛逃。黎智英無論是經濟條件還是人脈關係國際關係,都具備完全潛逃的可能,法官居然認為儘管最近有多宗潛逃個案,法庭必須分開考慮每宗案件。表面看起來似乎頗有說服力,但仔細推敲,多宗潛逃,未必這宗就不潛逃,多人不潛逃,未必黎智英就潛逃。總而言之,在法官眼中,黎智英是個正人君子,絕不會苟且逃亡。

其六,黎智英保釋後,一直謹守各項保釋條件,而且願意接受被警員透過電子科技器材監控。控方坦言電子監控並不適用於香港(為何不適合?法官未給出說法),於是辯方建議黎智英可長居住所。法庭認為,加上黎智英承諾長期留在家中,故他的潛逃風險可以透過巨額保釋金,和苛刻的保釋條件而降低。1000萬的保釋金對黎智英而言是濕濕碎,黎智英會把1000萬元看得比自由還重要嗎?絕對不會。法官卻寧可選擇相信黎智英的「承諾」。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今日在社交媒體發文,列舉法官開列的10項保釋條件,明確指出這10保釋條件斷難阻擋黎智英外逃,幻想黎智英插翅難飛那是癡人說夢。今日亦有民意調查指,超過七成市民認為黎智英有潛逃風險。難道在法官眼中,這些市民都是對法律的「無知」?總之,在法官眼中,香港國安法有關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重大案犯除非極為特別的理由不得保釋的法規,只是稻草人般的擺設與道具,並不具有嚴謹嚴格的法律效力,法官有關黎智英保釋令的解釋理由沒有一條符合香港國安法,如果有,那只是法官大人自己對香港國安法的自我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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