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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庭上未能辨認被告 兩女學生堵路竟脫罪

兩名女學生涉嫌於去年11月11日在香港大學附近以雜物堵路,案件今日(30日)在東區法院裁決。(點新聞資料圖片)

兩名女學生涉嫌於去年11月11日在香港大學附近以雜物堵路,因而被控告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日(30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聲稱對被告的身份辨認上存有疑問,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堵路,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20歲盧在思和21歲李穎芯,於去年11月11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陳列或留下交通錐、水馬、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即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裁決時稱,控方依賴相關警員的證供指證被告,惟有警員承認追截期間視線曾受阻,部分則沒有觀察到被告的容貌,有警員在庭上未能認出被告,故法庭並未能確定被告的身份,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

辯方申請訟費,指案發地點屬被告上學會途經的地方,又透露曾向控方商議撤控,但不獲接納。控方反對被告申請訟費,指出兩名被告明知有堵路發生,仍往該方向行走,屬自招嫌疑。裁判官最後竟批出辯方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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