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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法律面前  亂港議員無特權

8名反對派人士被捕,包括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朱凱廸,以及現任議員張超雄、胡志偉、尹兆堅和黃碧雲;工黨主席郭永健等被預約拘捕。8人於今年5月8日內會衝突期間,涉嫌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第17條「藐視罪」及第19條「干預立法會人員罪」。這是繼警方因應去年5月11日《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議會衝突拘捕7人後,再一次引用《特權法》拘捕反對派議員或前議員。其中,陳志全和尹兆堅涉嫌幹犯1條「藐視罪」及2條「干預立法會人員罪」;許智峯、郭永健和朱凱廸涉嫌幹犯1條「藐視罪」及1條「干預立法會人員罪」。黃碧雲和張超雄涉嫌幹犯1條「藐視罪」。至於胡志偉則涉嫌幹犯1條「干預立法會人員罪」。

追溯立法原意,《特權法》的訂立,本身是為賦予立法會、其議員及人員、行政長官與行政長官就有關立法會會議及其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而指定的公職人員的權力及特權。可以說,條例是為保障立法會能夠正常有序有效運作而設,絕對不是縱容議員在莊嚴神聖的立法會內實施反中亂港暴行,更加不是豁免議員違法犯罪暴行的尚方寶劍。亂港反對派嚴重拉布阻延會議進行,並且肆意在立法會內施放臭彈毒氣,污染干擾立法會正常運作,甚至直接危害其他議員及工作人員之身心健康,大肆破壞立法會之公用設施,則勢必觸犯相關法律,尤其是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為達到破壞腰斬會議的險惡目的,甚至為達到頻頻搶頭條爭曝光的無恥企圖,不惜以肢體衝突,甚至睡地撒潑打滾等卑鄙技倆,很明顯即非君子之道,更非合法之途。

香港法例對《特權法》的介紹中提到:「本條例旨在公布和界定立法會與其議員及人員、行政長官與行政長官就有關立法會會議及其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而指定的公職人員的某些權力、特權及豁免權;確保立法會內言論自由;就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在其內的行為等事作出規限;對於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的會議程式中作證事訂定條文,並就此等程式及有關事項訂定罪行;以及為其他附帶或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有關法例介紹其實已經非常清晰準確地表達了如下基本的要義。其一,法例保障立法會與其議員及人員、行政長官與行政長官出席有關立法會會議及其委員會會議的合法權力。亂港議員當日近乎瘋狂的暴力行為,不僅僅直接挑戰主持會議的李慧的合法權威,更加直接衝擊破壞了立法會的會議秩序。其二,條例「就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在其內的行為等事作出規限」,已經準確無誤地說明,對所有進入立法會的人員之行為作出規範,這一規範涵蓋出現在立法會範圍內的所有人員,沒有理由會將議員之行為排除在規範之外。其三,條例明確規定就會議之程式及相關事項訂定罪行,可見條例立法之原意與意圖就是針對立法會之議事程式須符合法律規範及社會大眾之期許。反過來講任何不符合議事規則程式的行為都是視為罪行的違反行為。其四,眾所周知,任何法律之訂立都是針對小人而不是針對君子,若果所有議員能夠僅謹守分寸,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議事論政,那麼特權法完全可以形同虛設,成為廢紙一張,但現實情況絕非如此,亂港議員正正是利用特權法的模糊的法律空間,無法無天地進行搗亂破壞活動,這也恰恰說明瞭啟用特權法維護立法會尊嚴,回復立法會正常秩序的必要與合理。

反對派一葉障目,之所以夠膽有恃無恐是完完全全誤解誤讀特權法第4條「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或因他曾以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事項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式。」以此極力為他們的亂行暴行開脫,並百般狡辯稱這條足以保障議員在議會發言不用擔心被追究。其實,明眼中一眼就可以看出,亂港分子顯然捉錯神,議員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的言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並非議員在立法會的暴力行為不會被追究責任。至於第5條規定議員在來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途中,可免因民事債項而遭逮捕。更加不能為亂港議員貼上免罪金符。這條也僅僅只是保障議員往返立法會途中不會被拘捕,並不等於他們在立法會會議期間幹犯刑事罪行不會被拘捕。

且看今次被捕人士涉及的《特權法》第17條(c)藐視罪,原文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另一條第19條(b),原文則是:「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兩者的最高刑罰,都是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第17條藐視罪屬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這兩條法規其實已經非常準確地對議員之行為作出了清晰地規範。其一,在立法會會議期間引起騷亂或參與騷亂,即屬犯罪行為。亂港議員當日持續地長時間地引致立法會騷亂,明顯具有犯罪的表面證據。其二,亂港議員當日的所作所為直接導致立法會中斷議事規程,已經構成了觸犯特權法的犯罪事實。其三,亂港議員直接干擾立法會正常進行,諸多保安人員在制止亂港議員犯罪行為中,受到騷擾襲擊,成為亂港議員觸犯特權法的第三條罪證。其四,亂港議員絕非一時衝動,而是持續地進行有關犯罪行徑,因此,依照法例除卻定罪外,為加強法例阻嚇作用,還應加重罰款。其四,亂港議員的行為完全有違議員操守與行為準則,而且是肆無忌憚持續犯案,不應姑息,應予定罪判監12個月,

其實,法庭對於在議會內的罪行是否也規範在任立法會議員,已有裁決案例。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一場會議中,以議員身份高聲抗議,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檔,被控《特權法》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一度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不服上訴並得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其後就相關法律觀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年9月被拒批出上訴許可。換言之,今後《特權法》也可用於檢控議員不當行為,《特權法》並非反中亂港議員為非作歹的護身符。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在電臺節目中表示,權力及特權法的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會的獨立性、尊嚴和正常有序有效運作,根據涉及前立法會梁國雄的案例,條例豁免事項只包括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語,但不包括其他行動,更加不會包括議員的違法行為。

對於外界有意見指權力及特權法是為了保障議會免受外界干預,並非用來對付議員,湯家驊解釋道,立法會不是法外之地更加不是獨立王國,如果有些事情是立法會主席依照正常合法程式無法處理無法控制,甚至引致肢體等暴力行為發生,則需由警方處理。湯家驊強調,今次事件是涉及刑事罪行,如果有關行為是意圖阻礙議會運作,則有機會幹犯相關條例,但如果是為了避免其他人阻礙議會運作,如建制派議員起身離席去阻止亂港議員搗亂,則沒有犯罪意圖,更加不會被檢控。在這個問題上,當日立法會檢控系統及多為議員錄製的視頻完全可以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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