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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男罪成囚4年 官:暴動罪须判阻嚇性刑期

法官判刑時指出,法庭必須要對暴動罪作岀阻嚇性刑期。(添馬台圖片)

去年6月26日晚上,在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期間,26歲男子涉嫌襲擊一名便衣警員,被裁定「暴動」、「普通襲擊」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罪名成立,今日(2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8個月。本案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由被告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出,警隊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圍堵警察總部是一個嚴重衝擊法治的行為。雖然涉案警員沒有受到嚴重傷害,但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挑起其他人情緒。因此,法庭必須要對暴動罪作岀阻嚇性刑期,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另外,兩名警員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遭示威者襲擊受傷,3名男子被捕。他們早前承認「暴動」罪,昨日判刑,17歲中學生被判囚40個月,24歲及51歲被告分別被判囚48個月。

政府今晚在其社交媒體「添馬台」發文指,兩案判處阻嚇刑罰帶出重要信息: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當使用暴力擾亂公眾安全,便須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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