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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  涵蓋顛覆特區政權機關罪

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與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只針對極少數破壞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與犯罪行為。第三章「顛覆國家政權罪」列明的顛覆罪,其實並非只是指顛覆中央政權,同時也包括顛覆破壞特區行政機關,法例中的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顯然也包括立法會、高等法院、區議會,如暴徒去年打砸立法會的暴行,即涉及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顛覆罪不僅僅陷於暴力行為,亦包括旨在推翻政權的其他手段與行為。

香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可以理解為:

其一,任何人或組織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即屬犯罪。

其二,其目的動機與行為旨在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包括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

其三,國家政權機關包括香港特區各級政權機關,對香港各級政權機關,甚至包括區議會及其設施,若然肆意操控、把持區議會實施反政府的非法勾當,甚至通過破壞、挑戰「一國兩制」的各種議案,亦可能觸犯顛覆政權罪。

其四,嚴重干擾各級機關依法履職。郭榮鏗把持立法會內會選舉,以程序為藉詞,致使長逾半年多無法選出主席,嚴重干擾、阻擾、破壞立法會依法履職,明顯干犯阻擾政權機關立法履職罪。有關罪行雖然無追溯力,但郭榮鏗倘若持續干犯違反國安法的其他罪行,法庭在審理其犯罪並定罪時,或有可能考慮之前所犯罪行,以確定所犯罪行之嚴重程度。

其五,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罪。朱凱廸、陳志全蓄意用不明有毒液體污染立法會,致使立法會不得不中斷會議,並造成立法會設施遭到破壞,須花費公帑數十萬維修,顯然已經干犯破壞政權機關及設施罪行。

其六,任何人煽惑、教唆或以金錢資助他人實施破壞罪行者,即屬犯罪。黎智英多年來持續資助暴徒「佔中」「佔旺」,煽惑、資助暴徒實施街頭暴力犯罪,亦觸犯該項罪行。黎智英之資助款項可能是在國安法生效前支付,但在國安法生效後,暴徒依然使用其資助資金行使暴力犯罪活動,則黎智英之資助暴行之行為即屬犯罪,且在追溯期之內。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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