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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論| 指責香港國安法「過界」  美台政客不臉紅?

香港國安法生效實施,全球關注。美英等西方國家立場先行,妄加評論、無端指責。其中就香港國安法第38條,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稱,該條規定適用於非香港人在香港境外所犯下的罪行,美國人可能會包括在內,「這令人無法接受,且對所有國家是一種侮辱」。

香港國安法第38條涉及的國家安全保護管轄原則在世界通行,並非特殊安排,更非中國首創。美國維護國家安全手段及法條堪稱全球最嚴苛,把司法管轄權延伸到其他國家境內的「長臂管轄」做法亦舉世無雙。從全球追稅的「肥咖條款」,到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被美國以違反伊朗制裁令為由起訴,並要求加拿大引渡她至美國受審;再到最近美國國會通過所謂「香港自治法案」,威脅將制裁所謂損害香港自治的個人、金融單位和其他實體等,無不是美「長臂管轄」的「典範」之作。美國除了「對世界各國的公然侮辱」外,眼裏何時有過他國的主權和人權?蓬佩奧在指責香港國安法「過界」的時候,睜眼睛說瞎話的他難道不臉紅嗎?

在台灣,以美國馬首是瞻的民進黨當局連日來極力誣衊和抹黑香港國安法。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妄稱:「這不是僅僅對香港的居民,這是天朝帝國對世界的子民發出的律令。」

陳明通難道忘了,台灣不也早有所謂的「國安五法」嗎?民進黨當局自2016年重新上台後,一再強調「國安防護網」的重要,因而一再修例限制民眾的自由權利與相關行為,尤其去年以黑箱作業、罔顧異議、強行通過「反滲透法」,致使台灣民眾與大陸交流動輒得咎,法例中對犯罪行為的定義模糊,留下太大的自由心證空間,因而產生極大的寒蟬效應與恐嚇威懾作用。

至於類似香港國安法第38條,台灣地區「刑法」第五條規定的「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更廣泛的十一種罪行,不管犯罪地或犯罪者國籍為何,都同樣適用。2016年11月,「刑法」第五條進行修正,納入加重詐欺罪;2019年5月,再次通過「刑法」修正案,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人員,納入適用範圍。」蔡英文執政的4年內大修了兩次「刑法」,這難道也是「『英女皇』對世界的子民發出的律令」?

全球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力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杜絕外國及境外勢力介入導致分裂。然而,美國以霸權主義構築自己的金鐘罩鐵布衫,卻不允許中國堵上一個國家安全漏洞,豈不是雙重標準貽笑大方?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進黨當局卻以「反中抗中」強硬姿態挑戰兩岸關係,對香港國安法及其43條實施細則以抹黑、謾罵、情緒勒索代替法學討論,不正是其做賊心虛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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