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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涉國安四類罪行 控方須證明犯罪意圖

香港國安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7日)在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時表示,過去幾日傳媒和一些公眾人物提出的不少疑問都是單憑抽出條文中的一字半句去詢問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罪行。其實每項罪行的元素都已清晰列出,這四類罪行都有訂明所需的犯罪意圖,控方必須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才會被定罪。某項行為是否構成罪行,必須根據所有相關的情況作出整體考慮。

鄭若驊指,香港國安法是按全國人大決定,依照憲法及基本法制定的,不存在凌駕性的問題,而是相輔相承。律政司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設立的專門檢控科已正式成立,她已在徵得香港國安委同意後任命該科的首批檢控官,檢控科的負責人稍後會作出任命。鄭若驊重申,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時,是按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行事,不受任何干涉。

鄭若驊續指,過去一段日子,很多人都討論甚麽是「一國兩制」的初心。其實只要看基本法的序言便很清楚:「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她強調,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法是一致的,這部法律提供了一個契機,讓我們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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