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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切勿拿香港國安法當兒戲

文/夏萍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同日,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刊憲生效。這部法有效地填補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為香港的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構築了防火牆,為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安居樂業和正當權益裝上了安全閥。

香港國安法對反中亂港分子產生了強烈的威懾力,但仍有個別人未認清形勢,無視法律威嚴,在近日的示威遊行中竟然繼續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煽動性口號。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等行為,將面臨香港國安法的制裁。香港國安法第21條、第23條、第27條直接規定了煽動型犯罪,並規定了有關的刑事責任。在示威遊行中夾雜「政治私貨」,煽動他人實施暴力行為,是香港一小撮反中亂港分子慣用的伎倆。這些人叫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甚至喊出「為美國而戰」,等等。這些口號已經明顯逾越了一般示威遊行的正當邊界,其政治立場極度鮮明,政治目的十分明確。他們就是要鼓動分裂,顛覆國家政權,就是要宣揚暴力,打擊警隊,癱瘓政府,製造社會恐慌。這些口號已經明顯逾越了言論自由的合法邊界。實際上,反中亂港分子的煽動口號嚴重侵害了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他們的口號暴力恫嚇香港居民不敢真實表達意見,裹挾了普遍民意。這些僅佔香港人口極低比例的少數人。他們才是權利和自由的破壞者,是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權利和自由的毒蟲。

權利和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邊界的。在各國立法中,言論自由都並非一項絕對權利。法國《人權宣言》是最早規定言論自由的法律文件,但同時也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權利負責。」因此,當某些言論或與之相關的行為超出了法律的保護範圍,就可能涉嫌犯罪,煽動型犯罪就是其中一類。對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各國法律普遍規定「煽動」行為本身可能構成犯罪。如,歐洲理事會2005年制定的《預防恐怖主義公約》、《美國法典》第18章第2節、英國《反恐法案2006》、《加拿大刑法典》、《澳大利亞刑法典》等都直接規定了「煽動」行為或類似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在「Schenok訴美國案」中,主審法官認為,如果言論產生明顯而且急迫的危險,則超出了憲法保護的界限。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另二人案中認定,在非法集會中,煽惑他人實施暴力行為、激使他人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言論是「罪責較大的」,特別當言論的發布者有領導角色與影響力時,其罪責更為嚴重。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是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正當權益的保護神。奉勸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迷途知返,懸崖勒馬,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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