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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起生效 警方可依法採取措施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採取多種措施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點新聞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今日(6日)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刊憲公布,於7月7日生效。政府代表7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特區行政長官會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行政長官於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政府發言人指出,《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第43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及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等方面。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香港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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