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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澤: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絲毫未損香港司法獨立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權任命特區各級法官。圖為政府總部。(點新聞記者攝)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今日(6日)在香港《明報》發表文章。文章明確指出由行政長官制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符合基本法。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機關干預司法」的說法無法成立,亦因此,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絲毫未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以下為徐澤文章的主要觀點與論據。

最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發表了他的看法,主要認為,該法規定的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李前大法官為他的觀點列出3個理由。其一,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干預;其二,行政長官缺乏挑選法官時所需的經驗和專長;其三,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適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這3個理由看似有些道理。可是它符合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嗎?答案是:不符合!理由如下:

(1)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

對此,我們不得不再一次指出,「三權分立」不是基本法的制度設計!也不可能是!這是由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所決定的。早在1987年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就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一套,不能搞「三權分立」。這是設計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指導思想,也就是重要的立法原意。如果正確地理解行政長官的法定地位和權責,就不可能得出李前大法官的觀點。

(2)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

根據基本法,法官的任命權屬於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6)項規定,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這一規定簡潔明瞭,任何人都不會不理解。同時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把這兩條合起來理解:首先,法官的任命權或不任命權在行政長官;這項權力是實質性的,而不是程序性的。其次,第88條規定的獨立委員會有推薦權,行政長官應在該委員會推薦名單中作出任命決定。

由此也可進一步理解,香港國安法關於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在指定前可徵詢特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規定,與基本法有關規定在法理上是一致的,是行政長官權責範圍內的事項。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是在已經按照基本法規定作出任命的法官當中來指定,不存在重新任命另外一批法官的問題,而這些法官在任命前已經上述獨立委員會推薦,也就毋須再推薦。除此以外,特首還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這就更加體現了國安法尊重和維護特區司法體制的立法精神。因此說,李前大法官的擔憂可以不必了。

這裏倒是必須指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過程中只發揮諮詢作用,而絕不能把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權力變成「橡皮圖章」。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對法官的任命權和按照國安法對法官的指定權都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的,在執行中不能變形,不能走樣。

實際上,在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由行政長官或國家元首選任法官,或由行政機關為專門法庭指派法官是常見做法。美國所有聯邦法官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總統任命。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是經由司法部長向法律界人士做詳細調查和諮詢後,由總理提名。新加坡於2015年成立的國際商事法庭的法官是總統委任的。法國國家安全法院通常由政府指派1名審判長、2名法官和1名將軍級或校級軍官組成。儘管我們並不認為拿某個國家的體制來說明香港的體制是適當的,而且我們也相信李前大法官不會不知道這些,但列舉在此,便於大家理解「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機關干預司法」的說法無法成立。

(3)香港司法獨立不能作任意解釋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司法獨立」有其嚴格的內涵和外延。在香港,這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第85條的規定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就是說,司法獨立就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為了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基本法規定了眾多保障措施,包括法官任期保障、經濟保障等。但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

基本法第1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還有,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和解釋必須遵從。話說到這裏我們不能不重申,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翻遍基本法,找不到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的依據,更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憲法性管轄權」的規定,李前大法官是香港法律界、司法界的「領頭羊」,應該知道言必有據,方為正道。

最後我們想說,李前大法官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大概是因為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要把香港的「一國兩制」事業進行下去,首先是要把香港的憲制秩序及其基礎搞明白,有共識,這是保證「一國兩制」在香港行穩致遠的關鍵。為此,就要認真地學習基本法,同時要認真地學習憲法。把憲法和基本法關係搞清楚,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搞清楚,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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