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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推動「港獨公投」即構成分裂國家罪

香港國安法已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5日)表示,了解香港國安法最重要的,是明白香港國安法有什麼行為準則,即讓市民明白什麼可以做,什麼會違法。在香港舉行「公投」,然後爭取世界各國支持,即屬於構成分裂國家罪。至於部分政界人士去年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行為,則會屬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陳弘毅表示,分裂國家罪是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例如一些「港獨」組織,宣傳「港獨」概念,推動舉行「港獨」公投行動支持「香港獨立」,抑或爭取國際上支持「香港獨立」都屬於此類範疇。從國際上來看,例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公投,也屬於分裂國家的範圍。

陳弘毅續指,「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例如修例風波期間,有人衝擊香港立法會進行打砸破壞,致使其不能履行職能,這已觸碰法律的界線。

陳弘毅指出,針對「恐怖活動罪」並非是一個全新的概念。香港法律依據恐怖主義行為作出定義,包括對公眾人士健康及嚴重擾亂服務設施等內容。其中,縱火、爆炸、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都屬於這個範疇。至於7月1日有人藏有「港獨」旗幟而被警方拘捕,陳弘毅認為,是否違法要視乎律政司的檢控及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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