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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香港國安法出台 攬炒派可以休矣﹗

文/馮煒光

本文刊出之時,香港國安法剛在前一天(30/6)晚上11時生效,這是中央送給香港特區回歸23年的大禮,是香港有效「止暴制亂」的殺毒軟件(張曉明副主任語),也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

說是「殺毒軟件」,因為中央完全明瞭特區情況,對「攬炒派」可能會使出的招數,了然於胸。由防止司法覆核、資料被公開、機構不合作以至立法會卡住撥款及法官經常批出極寬鬆保釋條件而讓黑暴罪犯逃之夭夭的情況,全部堵住。枉城市大學葉健民教授還說是因為「中央領導人近年多在危機時候『瀨嘢之後』才介入香港事務,對香港認識未必深入思考,對危機局勢採取先打擊,再談判策略」;如果葉教授不是為了討好黃絲學生而是真心這樣相信,筆者請葉教授細看下列條文,不對香港「攬炒派」的套路嫻熟於胸的,根本不會想到這些細節。

針對「攬炒派」最喜歡透過「長州覆核王」郭卓堅提出司法覆核,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是筆者最喜聞樂見的一條,試圖以司法覆核作絆馬索的「攬炒派」可以休矣。為免有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意圖干涉國安委工作,第十四條最後一段也杜絕這漏洞。更有意思的是,「攬炒派」最喜歡用資訊公開守則來干擾港府運作,第十四條亦直接規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攬炒派最會利用立法會撥款這一關卡住特區政府施政,現時身在加拿大享受兒孫樂的陳偉業前議員,在2015年時便是用這個手法來卡住「創新及科技局」的成立超過半年。香港國安法第十九條把這個漏洞堵死了,條文明確說「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這令想透過撥款這絆馬索來卡住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攬炒派」議員,和死抱英國人傳統的香港政務主任(AdministrativeOfficer,AO),可以休矣﹗

針對法官以極其寬鬆條件容許保釋而至有不少「黑暴」或「港獨」嫌疑人外逃的情況,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日後再有人想學黃台仰、李倩怡、李東昇、陳家駒,死了這條心吧﹗

香港國安法第六十條,令任何執法部門想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採取「麥齊光」式的拘捕,以阻撓其執法,可以休矣﹗第六十條列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日後許智峯還想對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執法行為實施「私人檢控」,許議員(如果還是的話),不如早點回家「湊女」吧﹗

第六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條也甚有意思,連「攬炒派」梁家傑也承認這等同本港法庭無權「宣布國安法違憲無效」。相信大家還記得,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大老爺在港府全力止暴制亂的關鍵時刻,對「禁蒙面法」使出「違反人權法」等絆馬索。日後這種情況,可以休矣。

除了香港內部的絆馬索,香港國安法也設立了「終身不得參選」和「即時喪失公務員資格」的殺手鐧。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觸犯國安法而被判有罪的」會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選委會及出任特區任何公職的資格。日後不再會有拿著公帑的議員卻去煽動仇恨政府(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拿公務員高薪卻不對時任特首效忠,這些人可以休矣,因為條例規定會「即時喪失該等職務」。對公務員來說,這裏有一個條件是「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估計特區政府會加快步伐要求全體公務員宣誓效忠。公務員宣誓效忠其服務的政府,本屬天經地義,若你對這個政府這麼不滿意,這麼想做個自由人,想幹嗎便幹嗎,那你為何要做公務員?學筆者這樣做個自由職業者吧﹗

對於境外勢力肆無忌憚地在香港策劃組織「黑暴」,煽動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仇恨,讓香港和內地疏離,香港國安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3個機構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服務。西方間諜一向喜歡以「記者」身份作偽裝,近20年也流行以「非政府組織」(NGO)人員身份從事「顏色革命」,因此香港國安法規定由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及特區政府這3大機構「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這些組織的管理,是十分合時的。條文還提到「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筆者相信日後美國領事館以「領事館職員」名義眷養大批為美國間諜的情況,也應會被「管理」一下。美國是世上最喜歡發動「顏色革命」的政府,自己國家的事如「新冠疫情」、「種族歧視」不好好去管,卻最喜歡長臂管轄別家內政,日後她在香港的間諜行為,應會香港國安法實施而收斂。這便是美國政府一知道中央會為香港立國安法便發飆的真正原因。至於美國政要口中的所謂「人權」,問問那位2018年被殘酷殺死的中東記者卡舒吉的家人吧。美國政府有為他們出頭嗎?在美國政要眼中,一切只有美國利益,哪來普世價值?

今天是七一,一年前的七一,我們莊嚴的立法會被暴徒攻入,滿目瘡痍,慘不忍睹;所以筆者十分高興見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列明「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更列明「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我的港大師弟梁繼平無法回來香港了,因為他去年七一在立法會內的行為,隨時觸犯上述罪行,而等待他的隨時是至少十年以上以至無期的徒刑。

另一個側面也各映了中央對香港情況的密切關注和維護國安的滴水不漏,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過去一年,全世界在電視上看見黑衣人狂砸地鐡入閘機,用站內消防喉四處射水破壞,這些情況也可以休矣。筆者越看香港國安法便越解氣,心裏頻呼「感謝中央出手」,否則我們香港不知會被破壞到甚麼時候及甚麼程度﹗

當然,香港國安法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法律利劍主要是硬實力,我們還亟需要軟實力,尤其對學校教育,年輕人的移風易俗,我們必須盡快去做。香港國安法第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筆者一向強調要有國安心戰,而特區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三大職責中包括「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第十四條第三款),筆者期盼特區國安委員會成立「國安教育中心」,提供足夠經費,設置相應職級的人員,協調政府部門如教育局、新聞處、香港電台與及善用外判方法,讓民間高手可以透過投標,為政府推廣國安法提供專業貢獻。「國安教育中心」也宜像廉政公署當年剛成立時一樣,全方位鋪開國安教育,協同學校、青年中心、青年團體、傳媒、網媒,全方位、無死角、無差別地推展國安教育,培養國民意識。把「保家衛國,天經地義;報效國家,最高美德」這種意識,透過各種方法讓年輕人明白和自覺遵守。

張曉明說香港國安法等同「二次回歸」,筆者認為1997年是土地回歸,2020年是國民身份的回歸。香港因為鴉片戰爭而脫離母體156年,現在則是最佳時機去強調國民身份的回歸。因為經歷了超過一年的黑暴、無數次的侮辱國旗、無休止的「惡意拉布」,我們港人受夠了;回歸23年,喜迎國安法、用好國安法、推廣國安法是我們港人千里之行的第一步。

(作者為香港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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