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 |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下載APP
標籤

熱點追蹤|指定法官 絲毫無損司法獨立

文/黎岩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23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回應港區國安法問題時,再次強調由特首指定法官名單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指香港部分專門法庭的專職法官,例如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官依照過往運作慣例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因此從司法體制運作慣例來看,與之前的安排並無原則性差別。

指定法官這一即符合基本法又符合香港政治體制司法習慣的慣常做法,為何引起反對派如斯危言聳聽的指責呢?究其原因就在於,部分反對派與縱暴「港獨」分子有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繫,令到他們心中有鬼,做賊心虛,幻想著與他們份屬好友的某些法官,或者由他們所把持的司法系統人事大權,委任決定國安案件的審理,意圖得到完全有利於他們的審理與裁決結果。一句話,反對派心中口中的司法獨立就是: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是獨立於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屬於反對派可以任意把控操控的「獨立王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是看到了香港司法系統的積重難返的弊端,在符合基本法的大前提下,明確規定特首有權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名單,以杜絕流弊,嚴明司法,確保國安法能夠達致立法初心原意,確保國安法能夠切實可行地保障維護特區國家安全。

眾多反對派「擘大眼講大話」,偷梁換柱,聲稱香港沒有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庭由特首特別委任法官,批評國安法將香港法院變成「一院兩制」。反對派的歪論謬言完全背離了香港政治體制運作百年的慣例,也完全違背了基本法的基本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特首具有以下基本職權: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的十三項職權中,除第六條明確規定有權直接任命各級法院法官外,在另外四條中也對此作出了直接或間接的規定。

其一,第二條特首負責執行依照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使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特首是基本法的執行者,執行基本法就包含了基本法所規定列明的歸特區政府管轄的特區所有事務,自然,也完全包括對特區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其二,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香港政治體制是在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沿用百年來香港政治制度形成的慣用的運作方式運行,這其中就包括以行政主導的行政、執法、司法相配合的運作模式,特首發布行政命令亦包括發布特區各級公職人員(其中包括各級司法人員)任命的行政命令。香港百年來的管理如此,回歸後的香港特區的運作模式也是如此,從法從理,從歷史從現實皆如此,數典忘祖的反對派為何此事單單不提香港政治運作的慣例與現實,一意孤行地指責指定法官呢?其居心叵測的圖謀可謂昭然若揭。

其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明確規定,特首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首先要明確,特區司法人員也是每月領取政府薪水的特區公職人員的一部分,因此毫無例外屬於特區公職人員。既然特首依照基本法有權任命公職人員,為何特首指定司法人員就成了反對派指責的箭靶呢?根本原因在於,反對派難以言明的歪理:司法系統是反對派唯一可以掌控操弄的體制力量,是唯一可以藉此施壓政府的王牌軍,是唯一可以向中央叫板的殺手锏,是唯一可以操弄民意的萬花筒。如果中央通過特首徹底折斷了反對派的這支令箭,就如捉蛇捏七吋,把握住了反對派的政治命脈,扼住了反對派敢於興風作浪的天靈蓋,同時也就褫奪了反對派敢於反中亂港的自由權。

其四,基本法規定特首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示。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憲制性法律,國安法規定特首有權制審理定個別案件的法官,有關規定具有一錘定音的憲制性法律效力,無論反對派如何狂吠亂叫,無論他們如何危言聳聽,無論他們如何「痛心疾首」,都無法改變特首指定法官的法律規定,都改變不了特首制指定法官的社會政治現實。

其五,特首指定法官既是歷史慣例,亦是符合基本法的法律規定,這是香港在「一國兩制」大原則中,符合政治倫理與政治慣例的現實需求。特首是特區政府的最高首長,肩負著統領特區政府的法定職責,同時,特首又是中央政府委任的統領管理特區的特首,必須對中央政府負責,對全國14億人民負責。其角色即要維護特區的利益,又要維護中央的利益,按照反對派的狹義理解,這豈不是存在角色衝突與利益衝突?非也。特區利益與國家利益本質上是一體的也是完全一致的。特首任何決策決定的出發點都是為了特區的繁榮穩定發展,特首指定法官團隊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正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特區繁榮穩定,是其履行憲制責任的集中表現,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政治決策。

其六,國安法草案提到「指定若干名法官」,並非指定哪位法官審指定案件,而是列出一個名單,在各級法院有多名法官可選;至於有案件時如何分派,由司法機構負責,並非由行政長官一人乾綱獨斷,而且,審理國安法的法官,也是根據這些程序、已進入司法體系的法官,「不是在街上隨便找個人」,而是已經在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雖然法官的專業水準能力各有千秋,各有所長,但無論如何都是司法系統內的司法人員,難道反對派確如前面所言,青菜蘿蔔各有所愛,只允許只接納他們喜歡的認可的法官,對於他們不喜歡的法官就打入另冊,不准起用於國安案件?其實,指定法官審理某類案件,在香港及其他地區不罕見,如國際商事仲裁案件都有預定法官名單;針對某類案特設專門法庭,有關土地糾紛、勞資審裁處,特首亦會指定一批法官處理,從來沒有人質疑會影響司法獨立。而且,美國的聯邦大法官都是總統直接任命,社會各界最多也只是質疑該位提名大法官之立場是否保守而已,從無人質疑總統是否有權提名任命大法官。

其七,特首是特區的最高行政長官,但絕不是全能的超人。行政長官不可能對每一個領域,每一個行業的每一個人物都知根知底,知心知面。尤其是司法界更是一個講究專業能力與履歷的高度專業化的領域,這就決定了行政長官在處理司法人員任命上的局限性。也因此,特區政府過往的司法人員任命流程相信依然會發揮一定的效用。行政長官過往很多情況下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法官。這一習慣性做法,相信特首在未來指定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時依然會參考。林鄭月娥昨日談話中也清晰地表明了這一立場。林鄭月娥並強調,司法獨立是法治重要一環,她對司法機構十分尊重,會全力配合支持,不會去影響司法機構。

其八,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在國家憲制秩序中,「港區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毫無疑問等同基本法,亦較本地法律高,說句反對派最不願意聽的話:港區國安法具有凌駕性,這是理解國安法的法理基礎的出發點。因此,中央在法律層面指出審理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法官是由特首指定,並非違反香港本地法例。而且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草案列明行政長官會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和法官中,指定若干人負責處理,是符合香港慣常的做法。僅此一點,其實指定法官並無特別之處。而且指定法官僅僅是司法程序的前奏,屬於內部分派工作,並非影響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法治精神是審判獨立,審判不受干預,審判不受左右。反對派如果不是小題大做,那一定是做賊心虛了。

港區國安法被外界視為沒有預期「辣」,是「較為溫和」的國家安全法,所設立的主要針對4類刑事罪行的罰則也只是為了「防患於未然」,真正觸及法律涉及判刑的相信是極為少數的頑固反中亂港鬧「港獨」的死硬分子,這極少數人已經是茅坑裏的石頭又臭又硬,早已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敗類。相信一個普普通通的香港市民都會如數家「珍」似地報出幾個敗類的丑名醜行。既如是,普羅大眾有何擔憂呢?舞照跳,股照炒,馬照跑。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熱點追蹤|指定法官 絲毫無損司法獨立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