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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論|中央管轄權是確保國安法立竿見影的關鍵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的港區國安法草案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香港的民主自由人權就愈是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證「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的治本兼治標之國策。

「令則行,禁則止,憲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體之從心,政之所期也。」為保證相關立法將來得到有效實施,草案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六方面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其中,草案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直接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責任,必須有實際抓手,即實質可操作的專案管轄權,才能真正震懾威懾群邪亂魔,才能更有力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確保香港社會的和諧和平發展。

「金猴奮起千鈞棒,玉宇澄清萬里埃。」中央機構行使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權、管轄權,是必要的,更是有限度的,是「少之又少」,只有在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不好管」情況下,才會出手。中央不會越俎代庖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執法權,更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亦更不會削弱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享有的終審權。

首先,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和執行國家安全法律屬於中央事權,國安公署毫無疑問將統帥統領統轄統管香港特區國安事務,從而有限度行使中央全面管治權。中央政府對港區國安罪的管轄權理應包括執法、檢控和審判權。但是,中央政府堅定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最大限度的將國安罪案件的執法、檢控和審判的主要工作交由香港特區實行,展現了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充分尊重,展現了對香港特區執法司法部門的高度信任,展現了對「一國兩制」原則的嚴格遵循。

其次,國安機構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依法設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的至高無上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所作出的決定的凌駕性與不可置疑不可挑戰性。既然要在香港設立國安機構,就必然要賦予相應的管轄和執法權力,國安機構必須名副其實,不但要有其名,更要有其實,要讓國安公署成為真正維護國家安全的有牙老虎。

再次,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正是因為回歸二十三年來維護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遲遲未能本地立法,才促使中央不得不主動出手堵塞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中央亡羊補牢,亦是為了香港特區的長治久安,為了香港社會的和諧和平發展。無論發生什麼情況,香港特區與中央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也必須高度一致。中央的出發點首先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但同時也是為了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

最後,香港反對派對國安法惶惶不可終日,不僅百般污衊港區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更污衊港區國安法會破壞高度自治。其實,近幾年來香港社會的動蕩不安,尤其是去年的修例風波,反華亂港分子裏應外合,蠢蠢作亂,更讓世人看清了反對派的司馬昭之心。亂港反對派才是破壞「一國兩制」與高度自治的罪魁禍首。「博奕之道,貴乎嚴謹。」只有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統領統轄,切實可行地行使中央管轄權,全力以赴地堵塞國安漏洞,既要亡羊補牢,又要防微杜漸,從體制制度入手,布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天羅地網,才能令港區國安法落地生根,才能令港區國安法震懾反中亂港分子,才能令港區國安法行之有效,才能令港區國安法立竿見影,也才能令「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一句話。才能給700萬香港人帶來和平安寧和諧發展的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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