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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國安立法 安心安定

文/黎岩

全國人大上月宣布決定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得到社會各界的強有力支持,有組織更發動香港市民簽名,短時間內已獲得約200萬市民的簽名支持,可見港區國安立法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連日來,香港與內地法律專家學者就港區國安法的條款與執行機制進行了充分的討論,釋除了其中諸多的疑慮。綜合近半個月來的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香港社會各界所關心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法例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

國安法其實與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並無太直接的關係。只要不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行為,就毋須擔心觸犯干犯國安法。香港社會開展正常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亦完全不受影響。香港中聯辦法律部前部長、清華大學教授王振民15日亦表示,各個國家都有國安法保障國家安全,「港區國安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程度的立法,如果連這都不能接受,就應按其他國家的高標準來制定法律。

其二、港區國安法必然符合基本法框架

「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與基本法有衝突,更不會否定基本法另起爐灶。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的人權結社言論集會自由,一個都不會少,只會得到更加明確的法律保障,香港仍是高度自治,亦繼續是向全球開放的經濟體。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亦強調,涉港國安立法符合「一國兩制」初心,具有法律權威,既能解決當務之急,又能確保長治久安。

其三、中央在港機構亦須遵守香港法律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和司法解釋,提供相關的經費保障,以確保他們能夠高效的履職盡責。當然,中央在港國安機構亦必然會遵守香港特區法律,在符合港區國安法與香港特區法律的前提下執法。此外,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應當與特區的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資訊情報共用。

其四、港區國安法完全依照普通法不合實際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4日在網誌撰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包括內地成文法和香港普通法,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鄭若驊又稱,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因此,國安法立法原則總體方面不會與香港法律體系有衝突,兩者必然會尋求大體上的一致性與平衡點,才能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有效實施。

其五、「日落條款」的建議純屬「多此一舉」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這是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的法律權責。因此有人建議設立所謂的日落條款,即建議港區國安法定明在香港完成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後即自動失效,實在是多此一舉。企圖用香港地區法律否定推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更是有違政治法律倫理。

其六、基本法規定的律政司檢控權力不受干涉

「港區國安法」一旦頒布實施,就必然會有一個法律執行主體問題,針對外界質疑是否由中央在港機構負責檢控工作。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明,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在於特區,執法及司法等主要工作應由特區完成,意即基本法所確定的由律政司專責檢控不會受到影響。原則上,律政司仍將是國安案件的主要檢控執行機構。但不排除中央駐港國安機構通過協調機制向律政司提交移交某類律政司並不完全掌握的重大案件的證據線索,建議律政司實施檢控。

其七、立法賦權中央特別嚴重案件管轄權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今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立法時,應明確中央在港執法的實權,全國人大立法賦權中央應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對特別嚴重案件的管轄權。其實這一構想非常簡單,假若英美等外國人干犯破壞國家安全行為,從涉外法律角度看,這類案件的管轄權理應在中央。因此這一點並非什麼特別重大的宣示,亦非什麼特別的題外話。既然是極之特殊情況,相信有關案件可謂鳳毛麟角,少之又少,對香港整體司法運作並不產生實質性影響,亦決不會動搖香港法治根基。

其八、法律追溯期國際上亦有例外

一般而言,刑事法律為合符人權法和國際慣例,並不設追溯期,但在一些公約、國際慣例上「有例外」。根據國際法,部分大屠殺、戰爭罪行等可設追溯力,對於某些特定的案例,如叛國罪,可能因為案件影響久遠,當事罪犯又可能潛逃外國,或者長期身居外國遙控策劃叛國顛覆罪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設追溯期,就極有可能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又比如,倘若法庭法外開恩,允許患有某種特殊疾病必須到外國治療的罪犯出境,最終導致該犯在外成功申請庇護滯留,逃避法律制裁,倘若沒有追溯力,國安法便成了無牙老虎,只能紙上談兵了。

其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成為免罪符

內地成文法與香港普通法都是奉行「無罪假定」、「舉證責任在控方」、「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等刑法原則,但這並非意味著罪犯可以獲得最大的寬恕逃避法律制裁。法官亦是人,是有七情六慾的正常人。香港目前的法制生態或多或少已經清楚地表明,正是由於部分法官主觀上的刻意無罪推定,使得諸多暴徒輕而易舉就逃避法律制裁,天網恢恢疏而有漏,倘若國安機構費勁九牛二虎之力舉證的大量犯罪證據,在法官大人刻意吹毛求疵的剝離下,一一不能成立,那國安法也就失去了立法初衷與原意。

其十、國安人員必須首先效忠中央

投身國家安全工作的香港特區人員理論上講必須首先效忠中央政府,這是國安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雖然作為公職人員必須效忠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兩者之間本不可有矛盾。但基於香港社會的現實與「一國」與「兩制」的特性,國安人員必須首先從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國家主權行事執法。李家超日前表示,警隊新設部門的成員要通過品格審查,並至少要符合三項準則,包括對香港的忠誠度、遵守保密原則,以及對維護國家安全的看法及理念符合當局的要求。其中就提到其理念必須符合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要求。

全國人大制定的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法律著眼長遠,既彌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又能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必將成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護身符」,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威懾恫懾,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確保700萬香港人生活安心安全安定和諧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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